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布。意見明確指出要推進水資源費改革,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并研究征收水資源稅,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這將更好的促進我國污水處理行業的發展。
價格機制改革意見發布 水務企業再次獲政策利好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對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排污權有償使用可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和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中明確指出,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為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推動我國市場發展,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布。意見提出,積極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運用市場手段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意見提出,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杠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于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
意見明確,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服務費用與污水處理效果掛鉤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這將更好的促進我國污水處理行業的發展。
《意見》還提出要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研究征收水資源稅,推動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先行先試。水務行業專家金永祥認為,和水資源費相比,通過稅收手段來促進水資源合理的開采和利用會更加嚴格,對企業各方約束力將更強,在改革初期,和現在水資源費相比,對水資源征收的資源稅應該不會增加額外負擔,因而只要技術和環境條件成熟,使得水資源稅要繳得合情合理,能對水資源起到保護的作用,就可以考慮對水資源開征資源稅。
永清環保董事長劉正軍表示,過去環保行業的價格一直有兩個方面是倒掛的:一是污水處理、污泥處理的成本和收費是倒掛的,也就是成本高于收費,二是污染企業主動治理污染相比不處理而言,在經濟上也是受損失的。這次價格改革的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兩個問題,對于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企業都是一個真正的正向刺激,對于企業做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緊迫性有大的促進。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深化價格改革的同時,還要規范各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反壟斷執法,堅決查處各類價格違法案件,這樣才能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價格環境。
名詞解釋
排污權交易:指在“總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并允許排污權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將使企業在利益驅動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使企業成本真實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從而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