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以全票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關于實行河長制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水環境監測制度,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等等,為解決現存比較突出的水污染問題和水生態惡化問題提供了新的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例會的兩次審議,歷時半年,改動多達56處。其中,去年底開始推行、受到多方關注的河長制被寫入該法,以強化中國各省、市、縣、鄉負責人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而對于處于薄弱環節的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保護,新法也修訂多項條款予以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27號表示,“首先是明確要對農村的污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國家要給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關于農藥、化肥的施用問題,此次修改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時,應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為推進環境保護改革,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中國境內所有排污單位均要實行持證排污。此后,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要把排污許可證作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礎性制度。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在回答記者相關提問時表示,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排污許可制也做了多處補充性規定。“第一,進一步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主體范圍,也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二,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書中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了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這些較基本的要求。在工作中還包括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管要求。第三,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同時,持證單位要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還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監控的平臺聯網,這些信息要實時向社會公開。”近年來,監測數據造假成為環保管理中的一個熱點問題,特別是近期陜西發生的空氣采樣器“戴口罩”案,更讓公眾對環境監測的可信度產生了質疑,別濤表示,針對這一問題,新法也做了針對性的規定,依法保障數據真實性。“企業要保證監測儀器的正常運行,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或者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者沒有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會被處以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將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如果用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的,由此發生污染,根據新修訂的較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會構成刑事犯罪,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